陕西工运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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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学院内部财务监督约束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服务保障学院发展,依据《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依法规范、勤俭节约、收支平衡。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科学合理编制学院预算,控制和管理预算执行,科学配置资源,控制非必要支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客观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效益性进行核算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财务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院长全面领导学院的财务工作,财务开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重大经济事项实行集体研究决定、专家论证和技术咨询相结合的议事决策制度。

第六条 财务处是学院的一级财务机构,在院长的领导下,负责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

第七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应具备会计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会计人员应每年进行会计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专业水平,恪守职业道德。

第三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八条 学院预算是学院根据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以收定支,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学院所有的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不得超预算支出。

第九条 预算编审程序

学院预算由各职能部门根据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提出各自预算指标要求,报分管院领导审核后,由财务处参考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结合我院自身财力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综合平衡,拟定学院年度预算草案报院长审查,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并经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将预算指标下达各部门执行。

第十条 预算的执行

预算执行的首要任务是积极组织收入,采取有效措施应收尽收,及时足额收纳入账,并监督各项收入来源是否正当、合理、合法,有无截留、占用、挪用或拖欠。

支出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学院的经费由院长统一管理,按权限分级负责,严格审批。

第十一条 预算的调整

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作调整。确因工作需要调整的,由执行部门提出申请,由党政联席会议审批,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减收或增支的决定。

未列入预算,而在年度中又必须开支的项目,应先由部门提出申请和立项报告,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送交财务处审核,财务处根据学院自身财力提出意见,报经院长批准,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调整部门预算指标后方可开支。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收入是指学院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学院收入包括:

1.上级补助收入一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2.财政补助收入—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3.事业收入一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

4.经营收入—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其他收入一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非本级财政补助收入、租金收入等。

第十三条 学院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支出是指学院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学院支出属于事业支出,包括:

1.事业支出—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单位为保障单位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项目支出,是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2.经营支出—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3.其他支出一对个人和家庭的无偿性补助支出。包括住房公积金(工资中发放部分)、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采暖补贴、医疗费、救济费、生活补助等。

第十五条 学院的对外经济合同,以本单位的名义签订并加盖本单位的合同专用章,同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送至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办理价款结算和进行账务处理。未按照合同履约的,财务部门不予付款。

第十六条 加强支出的预算管理和控制,任何部门都不得发生无预算或超预算的开支项目。对校内各部门包干使用的经费和核定定额的费用,其包干基数和定额标准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核定和使用。

第十七条 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原则,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要求控制业务接待费的开支。

第六章  报销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支出报销审批

(一)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和严格审核的原则。认真履行《会计法》规定的监督职责,一切开支必须经过主管院领导审批和财务人员审核,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支出,主管院领导不予审批;对于原始凭证不合法、票据资料不完整、手续不齐全、数字不准确的,会计人员有权拒绝报销。

(二)报销凭证要求:1.原始凭证必须内容完整。购买物品必须取得正式合规发票,业务内容必须填写清楚,品名不能笼统,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不得有涂改、刮擦挖补等现象。2. 报销附件要齐全。出差报销必须有经过院长或书记批准的《教职工外出审批备案表》。会议报销还须附会议通知文件。购买物品必须履行验收手续,发放物品必须有签领单或出库单。

(三)报销审批手续和程序:1. 经费支出经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填制“费用报销单”并在费用报销单上签字,并且必须有验证人签字(验证人指各部门负责人);2. 财务审核;3. 报分管院领导审批。4.负责财务院长审批;5. 出纳办理付款手续。出纳付款时要进行复核把关,主要复核报销凭证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盖章是否完备,附件单据有无遗漏,金额是否正确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差旅费报销规定

(一)对于出差要严格控制。省内出差经分管院领导审批,省外出差须报院长或书记审批,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活动。

(二)出差人员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以城市间交通费发票为凭据核实报销。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严格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或打折机票不超过同程本级别人员享受的最高火车票价的,经学院院长或书记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未按规定乘坐的,超出部分自理。

工作人员私车或搭乘便车出差,期间发生的加油、通行、停车费等相关费用一律不报销。

(三)出差人员住宿费: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以住宿费发票为凭据核实报销,超出部分自理。

(四)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1. 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2. 伙食补助费补助标准按《省级机关差旅费住宿、伙食、交通补助标准》执行。3.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不含往返西安城七区和西安咸阳国际机场),按一天计算伙食补助费。4.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五)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1. 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以住宿费票据和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不凭票报销。2. 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省外80元,省内50元。3.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不含往返西安城七区和西安咸阳国际机场),按一天计算市内交通费。

(六)参加会议、培训的差旅费:工作人员离开本地城区(西安城七区和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参加会议、培训,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学院按规定报销。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由学院按规定报销。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的人员应按会议时间前往和及时返回,否则,差旅费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

(七)出差人员使用公务车辆出差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八)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九)实际发生住宿而无合理原因,无法提供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 物资采购费报销规定

(一)大宗物品采购,使用部门应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院领导签字同意后送学院办公室,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由学院总务处按采购相关规定统一采购。

(二)对总额在5000元以下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且在部门经费预算之内,由使用人提出申请,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学院总务处按采购相关规定执行;对总额在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且在部门经费预算之内,由使用人提出申请,经院长审核同意后由学院总务处按采购相关规定执行;对总额在20000元以上100000万元以下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且在部门经费预算之内,由使用人提出申请,报院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由学院总务处按采购相关规定执行;对总额在100000元以上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且在部门经费预算之内,由使用人提出申请,经院办公会议讨论提交院党委会审批通过后由学院总务处按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三)凡购进物料、工具用具,尤其是定制品,使用人要事前进行市场调查,对符合使用条件的设备,提供型号、用途及主要指标数据,采购人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采购,要货比三家。采购时须由使用部门、采购部门、财务结算部门派人参与,以相互监督、堵塞漏洞。

(四)采购物品返回单位,须经使用部门和采购部门共同核实、验收签字。

(五)物资采购完毕,须及时报销。报销时须以发票为报销依据,填写费用报销单,注明事由、时间及采购物品的联系方式,经采购人、验收人及领用人签字,院长签字方可报销。如为电子发票,须同时提供发票电子版,方能报销。凡不按上述规定采购者,财务人员应拒绝报销,或手续补充完整后予以报销。

(六)一般情况不得预借款,特殊情况确需预借款须经院长签字批准;

第二十二条 招待费用控制原则

(一)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接待报账实行一餐一票管理,按财务制度要求及时结账、报销。

第二十三条 业务部门财务管理办法

(一)业务部门应在每期培训班开班前一天将开班信息(举办单位、班次名称、培训时间、天数、人数等信息)送财务处备案。

(二)业务部门应在规划商谈培训班时,主动向对方提出费用结算方式,原则上坚持先收后支,特殊情况报领导审批后执行。

(三)业务部门费用报销应先收后支,一个班次总费用一次报销完毕。报销凭证附件包括:培训计划审批文件、会议(培训)通知、会议(培训)签到表、会议培训日程,经本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院长签字,到财务处核报。

(四)服务中心费用由服务中心人员填写报销凭证连同相应的原始凭证,经分管院领导、院长签字,到财务处核报。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院各项资金管理,由财务处归口管理,对学院进行集中会计核算,其他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办理收付款业务,严禁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

第二十五条 流动资产的管理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库存物品等。

1.现金使用范围:(1)职工工资、津贴;(2)个人劳务报酬;(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6)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7)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结算起点为一千元。超出起点的应按国家财经政策规定通过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

2.现金管理制度:(1)按照业务发生顺序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及时向学院报告现金使用情况,便于学校掌握及统筹安排;(2)每日终了,现金日记账与库存现金必须核对相符。(3)严格控制借款,因公(工作原因)确需借款的,按程序审批后,予以办理;因私(个人原因)一律不予借款。财务处应及时清理各项借款,督促借款人及时履行报销手续,归还借款,做到“前账不清,后账不借”。(4)现金管理人员在收取各项费用时,必须向交款人开具统一收据,收据用完后存档、备查;(5)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得签发空头支票;(6)现金管理人员要提高防范意识,加强对现金的管理,现金数额超过1000元以上必须存入银行;领取或使用10000元以上大额资金时必须由两人以上同时办理;(7)收付款时,审查项目金额是否在预算内,发票要素是否齐全,填列是否完整,凭证是否齐全,金额大小写是否相符,确认无误后方能办理收支业务。

3.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现金管理条例、各种银行结算办法和陕西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本着相对集中、利用管理的原则开立账户,确保货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4.学院职工报销差旅费、支付办公费、劳务费等有关商品和服务的零星购买支出费用,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5.对存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及时处理。

6.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实无法收回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的范围与分类

1.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1)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2)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按照固定资产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学院对大批同类物资界定标准如下:数量为3个以上且单价500元以上。

2.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二)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建立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财务处设立固定资产明细账,总务处登记固定资产卡片。购入固定资产必须及时办理报增、报账手续。

(三)固定资产实行归口管理,使用部门应指定专人保管,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日常维修维护申请、转接移交,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固定资产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失和浪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固定资产转移或转借他人,不得据为已用。

(四)按政府会计制度要求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结合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五)总务处每年末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对盘盈、盈亏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审批后予以处理,做到账实相符、账卡相符。固定资产的报废和对外转让,需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报省总备案后做核销处理。

(六)固定资产保管人、使用人离职或调岗时,必须将本人保管和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移交,交接手续办理完毕后,组织人事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无形资产的管理

(一)学院无论以何种方式取得的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均应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

(二)无形资产的转让,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计入应缴财政款。

  (三)按政府会计制度要求对无形资产计提折旧,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无形资产折旧年限。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院应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年度终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九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二十九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单位应定期及时向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三十条 学院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院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说明学院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院的财务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三十二条 学院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学院应依法接受主管部门、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财务监督的对象是学院所属各部门,内容包括学院财务预算的编制与执行、经费收入与分配的管理、经费开支是否合法、合理,货币资金和各项资产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院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学院的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中没有规定的,参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中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6月20日发布的《关于印发<陕西工运学院财务管理制度>(修订)的通知》(院字[2014]3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院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注:城七区包括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